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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朋友出具的证言能否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甲向乙借2万元,至今未还。乙向甲讨债时带了两个朋友作证。因甲不还钱,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两个证人均是乙的朋友,属于利害关系人,故对其证言法庭不予认定。请问:乙的朋友的证言能否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1-02-1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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