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没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请问:该条中所指的“第三人”是否指的是诉讼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