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5年8月23日被县公安局以犯故意伤害罪收审,同年11月20日经县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后经过法院审理,于1996年10月23日宣告无罪,将甲释放。甲为此蒙冤坐牢将近一年。出狱后,甲即向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刑事赔偿,但检察院以甲的请求不在法定时效以内拒绝赔偿。请问:甲方如何获得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