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刑事附带民事案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有两个以上,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对其中一人即该案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均未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他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