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购买乙的一产品因价格引起纠纷,委托纠纷双方所在区物价局对该产品作价格鉴定,该物价局作出第一份《价格鉴证书》。在随后的诉讼中,乙对价格鉴定提出异议,法院遂自行委托原区物价局对产品作重新鉴定。同一物价部门,同一产品,先后两份《价格鉴证书》却相差很大。请问:同一机构先后做出两份不同鉴定结论,其效力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