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在市场上发现乙出版社发行的光盘,光盘记载了甲示范台球运动的诸多画面。甲认为乙出版社未经其同意,侵犯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光盘记载的甲某示范画面是表现台球运动的技术,非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驳回甲的起诉。甲不服法院的裁定,以乙侵犯其表演权再次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光盘还是表演作品,甲不享有表演权。请问:1、乙出版社是否侵犯甲的肖像权?2、甲不服于法院的判决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