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进行民事案件管理中,对如何计算简易程序的审限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开始到结案之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审限是指实际审理的期限,因法定事由(如鉴定、审计、管辖权异议等)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只要扣除后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