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1991年3月22日向合同签订地A地法院起诉,该院于3月26日立案,但未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直至同年8月9日才送达。被告于8月12日收到后在答辩状中提出管辖异议,其主张:《民事诉讼法》已于1991年4月9日生效,应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不应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确定管辖;A地既不是此合同的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请问:《民事诉讼法》生效(1991年4月9日)以前受理的合同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