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与丙。甲去世后,遗留下几间房屋。乙利用与甲住在一起的便利,将该房屋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丙的堂弟丁得知此事后,以为丙的孙子戊找工作为条件,要求丙将其应得的甲遗留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自己。丙答应了丁的赠与要求,与丁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将该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该赠与合同只是简单地写明丙自愿将房屋赠与给丁,并未写明赠与的条件。但在丁写给丙的一封信中,丁表明了其以为戊找工作为条件要求丙赠与房产的意思。后来,通过法院判决,丙取得了其应得的甲的遗留房产份额,并办理了房产权证。丁以之前的赠与合同,要求丙交付房屋。请问:丙与丁签订的该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丙应否向丁交付房屋?
发布时间:2011-02-11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