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刘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2008年6月,刘某在工作时被机器扎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在刘某住院期间,甲公司为刘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刘某出院后,要求甲公司支付挂号费、药费、住院费及其余的医疗费等费用,并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甲公司拒绝,称刘某尚在试用期,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刘某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刘某是否有权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