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拾到一个新的电饭煲。其在使用过程中,该电饭煲漏电起火,致使屋内的一些财产毁坏。于是,李某向该电饭煲的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认为该电饭煲因经技术鉴定不合格,未投入市场流通,是在准备运往销毁的途中被李某拾得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该电饭煲的生产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