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技术秘密的每个共同共有人可以在没有与其他共有人约定的情况下,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独占由此所获的利益。请问:该规定是否与《民法通则》对共同共有的规定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