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福利,用创收款给每位职工购买了祥瑞终身险及国寿养老保险,每人共交金额大约两万元左右,保险发票单位已作管理费支出。可之后,检察院反贪局找到单位每位干部职工,要求单位退出保险费交到反贪局,限期执行,否则视同贪污罪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请问:事业单位为职工买保险是否违法,是否属贪污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