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单位(某行政机关)清偿债务500万元。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乙单位领导李某不管不问,也未要求乙单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曾以其妻子的名义在甲公司入股,是甲公司股东。现乙单位对甲公司的债权仍未实现。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