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有公司董事长李某因长年在国外工作,便把甲公司的事务委托给张某管理,李某的一会计师朋友王某也经常帮助甲公司审计账目。后王某办一私人会计师事务所,因缺乏注册资金,便要求张某借款50万元用于验资,承诺验完资后马上归还并签订了还款保证书。李某与张某都同意后,张某挪用甲国有公司资金50万元借给王某,此事由张某一手办理,李某签字。由于有人告发,王某马上将50万元全部归还给甲公司。该50万元从借出到全部归还仅15天的时间,李某与王某之间也没有任何私人交易。请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