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伤害自诉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共同殴打丁一人。经查证和法医鉴定,甲、乙、丙三人中只有甲一人致丁轻伤,乙和丙只致丁轻微伤。依照法律规定,只有甲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乙和丙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乙和丙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请问:法院可否将没有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