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于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5年刑满释放。1998年,被告人李某又伙同他人盗窃某卫生所价值47万余元的药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通过,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法院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能否适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产生分歧。请问: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是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