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公司货款42万元,约定由甲继续为乙公司加工产品并以加工费折抵甲对乙公司的欠款。但乙公司没有提供材料让甲继续加工,导致未能结清货款。后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对甲进行刑事拘留,检察院以“侵占”批准逮捕。请问: 1、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公安局是否有立案侦查权? 2、侵占的批捕权是属于检察院,还是受理法院? 3、甲是否可以错误拘留为由向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4、现甲已被羁押三个月整,并且承办律师被公安局拒绝会见,甲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