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特定种类的棉花6000公斤,分两批交货,2009年6月交付2000公斤;2009年7月交付4000公斤,交货地点为丙仓库,甲公司负责运货,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同年6月上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第一批货物2000斤棉花,乙公司验收后付款。由于收购的棉花数量较多,库存紧张,甲公司担心长期的积压影响棉花质量,遂于6月中旬将第二批货物4000斤棉花运至丙仓库,并要求甲公司验货付款。甲公司拒绝,称合同约定的是7月交付第二批货物,乙公司提前交货,增加了自己库存的费用。请问:甲公司提前履行合同,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
发布时间:2011-02-12 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