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地的甲研究所与B地的乙公司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技术培训地为C地,由专利技术许可方甲研究所对被许可方乙公司进行培训,直到乙公司掌握该技术并在B地生产出通过省级技术鉴定的合格产品为准。合同履行后,双方发生纠纷,甲研究所在C地提起诉讼,但乙公司以合同履行地不在C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请问:技术培训地C地是否是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