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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原债务人后,原债权人可否再行主张债权?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丙公司为其提供了最高额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期满一年后,乙银行将其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向甲公司、丙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甲公司、丙公司在其通知回单上盖章。通知书送达9个月之后,乙银行将甲公司、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以债权已经转移给丁公司为由抗辩。乙银行却称丁公司并未接收该债权,债权没有转移,但乙银行没有出具相关证明。请问:1、乙银行是否可以向甲、丙公司主张债权?2、丙公司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11-02-1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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