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甲公司依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但乙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付款。请问:在合同未作出约定的情行下,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