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甲银行为乙公司提供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甲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给乙公司,乙公司按时向银行支付利息。2002年4月,乙公司出现严重亏损,通知甲银行不能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此后,甲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甲银行要求,丙公司于2004年8月出具承诺函,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004年11月,甲银行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偿还欠款。乙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丙公司以《担保法》规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请问:乙公司与丙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发布时间:2011-02-12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