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甲以一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乙公司合作建房。合建合同约定全部资金由乙公司负担,甲负责组织建筑施工队。施工期间,乙公司称资金临时紧张,故由甲先垫付500万元。房屋基本建成时,因房屋的内装修资金不到位,甲与乙公司产生分歧,乙公司以合建房屋时只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建合同无效。请问:该合建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