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价值为8万元的模具,同时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4万元。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甲所需模具的参数变更,遂与乙公司协商,在原合同的附件中增加一个技术参数图。但是由于乙公司的疏忽,导致其所生产的模具不符合新增技术参数图的要求。请问:在合同成立后,甲与乙公司协商一致在合同附件中增技术参数图的行为是否视为合同的变更?甲与乙公司原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