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依约交货后,乙公司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后,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由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后,在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方式对债务人乙公司进行债权转让通知。后来,在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时发现,乙公司已向甲公司偿还了拖欠的货款及利息。请问:甲公司在债权转让后又接受履行的,是否侵犯丙公司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