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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否以未取得经济效益为由要求单方解除合同?

甲单位和胡某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单位提供教室、场地设施,胡某提供器材并负责招生;双方各派一个代表处理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负责财务监督;合作期限是三年。合作办学一年半后,甲单位以未取得任何经济效益为由,要求终止合同,但胡某不同意。请问:甲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1-02-12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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