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甲公司的会计,经常与孙某有业务联系。某日赵某持有一张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借条,以甲公司的名义向孙某借3万元。由于经常与赵某有业务联系,孙某同意借款,并将钱交付给赵某。后赵某因为涉嫌犯罪被抓,孙某遂向甲公司追讨欠款。但甲公司却称其从未委托赵某借款且赵某已被开除。请问:甲公司应否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