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造成损失,受害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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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而造成损失,受害方可否单方解除合同?

A建筑公司与B沙石厂签有沙石批量供应合同。双方约定B沙石厂当年全年向A建筑公司供应沙石1100吨,分4批用火车发运,每半年结算运费和货款。2个月后B沙石厂就向A建筑公司发运了400吨沙石。但B沙石厂后来再没向A建筑公司发货。由于工期紧张不能停工待料,A建筑公司几次去人去电催货,而且主动将运费和货款按时汇去,但是B沙石厂仍不发货。后A建筑公司被迫到市场上购买了高价沙石450吨。9个月后因沙石滞销,B沙石厂主动向A建筑公司发运沙石。但建筑公司实际已收到沙石1200吨,不仅已满足了生产需要,而且还有剩余。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B沙石厂又向A建筑公司发300吨沙石。为了避免损失扩大,A建筑公司只好将这批沙石降价处理。现A建筑公司因B沙石厂强行发货,因此拒付货款。请问:A建筑公司可否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1-02-12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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