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包了A工路建设工程后,将其中的土石挖运工程发包给了无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拖延工期。而在乙公司完成工程后,甲公司亦拖欠工程款150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甲公司认为与乙公司的合同属于劳务合同,乙方尽管无资质,但该合同是有效的,因乙方拖延工期造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乙公司,该合同应是无效的。因此,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违约金及每立方米土方挖运费8元的条款也是无效的。甲公司应按国家定额规定的每立方米土方挖运费10元的价格支付工程款。请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1-02-12 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