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双方分别用各自财产出资180万元成立甲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因感情恶化,双方协议离婚。关于甲公司的股权,双方达成协议:于某买断李某在甲公司持有的50%股权,于某向李某支付200万元。协议签订后,于某经营甲公司,没有其他投资,但未依约履行股权转让。因多次索要无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于某支付股款。于某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导致公司只有一位股东,与公司法规定相悖,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无需履行。请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权全部集中于一位股东名下时,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2-12 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