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6月15日,延迟交付一日支付5%的违约金,甲公司预付定金4万元。但直至6月20日乙公司仍未交付货物。请问: 1、如果乙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乙公司可否拒绝支付? 2、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尽快交货并支付违约金? 3、甲公司可否以乙公司迟延交付货物为由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