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11年7个月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5个月,就被公司通知做到今天为止不用上班。当天公司便支付了12个月经济补偿金及工资。本人也在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单上签收。请问能否以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