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经夫妻一方同意构成表见代理吗?
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1月25日,周某购马自达轿车一部,登记车主为周某。
2006年6月20日,周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次日,双方又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轿车归周某所有。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关系相称。
2006年12月30日,陈某与老同学姚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周某将车卖给姚某,价款为2万元,陈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周某签字。当日,姚某向陈某支付了全部车款,陈某向姚某交付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保险单、2把车钥匙等材料,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07年4月24日,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姚某返还轿车。姚某称自己系善意有偿取得讼争车辆,其与陈某之间的购车行为有效。此外,2007年2月23日,他驾驶的这辆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行人撞伤并赔付了5000元医疗费,由于未办理过户手续,此项损失应由登记车主周某共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