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时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2002年5月18日,任城区喻屯镇某村委维修排灌站时,与马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30000元,月息每元1分。两名村委成员刘某、高某在保证人栏签名盖章。2004年6月马某向村委索要欠款时,时任村委主任陈某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了当年年底付清借款的保证书。2005年6月村委还款5000元。2006年5月9日,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村委及三名保证人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