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柳珍,女,51岁,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巡田乡中星村6组,系受害人蒋重珂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香桂,女,8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蒋重珂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龙群,男,21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蒋重珂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龙霞,女,1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蒋重珂之女,现在株洲读书。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爱旺,男,现年21岁,汉族,农民,住巡田乡柳山村9组。请求事项:一、对被告人谢爱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判决被告人谢爱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被告人谢爱旺故意杀人。2010年5月10日下午3-4时左右,巡田乡中星村蒋重珂与被控告人谢爱旺等人在蒋六妹家里打麻将玩。席间,同桌人蒋佑文抓出一个“四丙”打出,谢爱旺说要“碰”,等了一会儿,谢爱旺又说“不碰了”,于是蒋重珂就抓出一个“九丙”打出来,这时谢爱旺又说要“碰”原来的“四丙”,这时蒋重珂不同意,就说:“打牌不守规矩,我抓了牌又打出来了,你又说要“碰”。这时谢爱旺就生气地说:“莫打!莫打”,把牌推倒就走了。散场后,打牌的人就到外面走廊玩去了。因为蒋重珂当天中午喝了点酒,心情比较兴奋,便说:“你后生家欺侮我老人家……。”正说着,谢爱旺便将蒋重珂踢倒在地,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蒋重珂两肩、两边腰、两大腿处连刺七刀后逃之夭夭。蒋重珂由于失血过多,当场不幸身亡。司机见状,开始不愿装,后在我村党支部书记的责令下,才怀着侥幸心理将蒋重珂送往巡田乡卫生院抢救。事发后受害者蒋重珂的家人心如刀绞,极度悲痛,特别是正在校读书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蒋龙霞,如屋之倾梁,悲痛欲绝,几度昏迷过去。二、谢爱旺系犯罪团伙的首犯,长期吸毒,一惯抢劫、行凶、敲诈勒索、称霸一方。原告人掌握确凿证据的案例有以下几件:2009年9月份,谢爱旺一伙将在石山村深米冲锰矿山开矿的赵长青、赵长正、蒋响满、赵秋金、赵长柳捉起放在马家冲水库边用竹子打,放到水里淹,直到他们拿出16000元给谢爱旺等人,才放了人。2009年6月份,谢爱旺在石井村秋头弯锰矿山敲诈蒋重佑等人的钱,没有成功就把驮马的人的马脚砍断。2009年8月赵合生、蒋重新、赵长炳在石山村一组山里开锰矿,谢爱旺等人向他们敲诈了共计6700元,赵合生一人就被勒索了3000元。2009年10月7日谢爱旺等人又来对赵合生进行殴打,强行要赵合生交了1000元给谢爱旺,赵合生到医院治疗用去3000多元。谢爱旺做案以后,就说:“你们要是报案,我们就要你们的命。”因此,当事人根本不敢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听到类似有关谢爱旺做恶的传闻数不胜数,因没有掌握确凿证据,不予例举。三、对谢爱旺这一罪大恶极的要犯、首犯、恶性刑事案犯我们强烈要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法院。综上所述,被告人谢爱旺失去了人的本性,无视国法,一惯作恶多端,手段极其残忍,当地群众谈虎色变,敢怒不敢言。在谢爱旺故意杀害蒋重珂一案中,谢爱旺打麻将违反通常规则,散场后蒋重珂讲了几句,谢爱旺依仗自己年轻力壮而将年老体弱的蒋重珂踢倒在地还不解恨,又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对蒋重珂连刺多刀,不致蒋重珂于死地决不罢休。可见在谢爱旺心里人命不如鸡狗,谢爱旺日常生活中随身带凶器,可见其对社会的威胁性、危害性多么严重。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我国《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做了明确规定。谢爱旺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情节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气焰之嚣张,是罕见的。对这一害群之马,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天理不容,不杀国法不容,不杀百姓永无安宁之日。请司法部门对谢爱旺数罚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以安抚受害人亲属及当地群众重创的心灵,弘扬法威。此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柳珍、唐香桂、蒋龙群、蒋龙霞以上都有《附件》做为证据,且我们新宁县人命案屡屡发生数起...
发布时间:2011-02-19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