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1日,驾驶人谢某驾驶粤XX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北向南行驶,于19时0分途经某村路段时,由于架车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辞该车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在机动车道内拉人力斗车载长竹的莫某,造成车辆损坏,莫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我想问的是,这起交通事故责任在哪方,莫某是否要承接责任?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材料证实: 驾驶人谢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遇事没有按打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尾随碰撞前方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莫某在机动车道内拉人力斗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是交通警出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发后莫某在镇医院住院21天,共花费谢某9983元,莫某出现后我们在调解过程中,交通部载决谢某负七成责任,莫某负三成责任,让谢某赔偿莫某陪护费和斗车损失费1100元。我想了解清楚的是,他们的这种裁定方案是否合理?如不合理莫某需要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0-08-13 1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