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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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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

您好。我在2010年3月8号与某经营家庭式酒店负责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合约期三年,每六月一交,所以他应当在2010年9月8号交房租给我。但是他忘记了,经我打电话问他后,才在9月10号交给我。当时我们协议书里有一条:乙方未能按时交纳每次租金,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该房屋,再收回房屋的过程中,乙方物品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且乙方每逾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三倍的违约金。我由于跟他认识所以当时就算了。但是当时他租我房子时口头协商说是租来后会装空调、油漆等,并进行酒店式管理,好出租给外宾接待用。我上周去看时发现在原来房子交给他的基础上并没有装空调、油漆等,还有现在是他的姐姐一家在住。我觉得他并没有履行当初的约定,因而要求解约。但是他就一口咬定合同(上面并没有对房屋用途进行规定,但是盖的是他假日酒店的公章)不愿意解约。我就跟他说那当初你迟交两天我也没要收回房屋,将心比心等。他就一口咬定说那他就按上述的那一条,赔偿两天x3倍的钱给我就是了。我想请问,针对已经过去快半年的事情,是否可以追究?还有,按字面来说,难道我不能理解成为‘他当时未按时缴交,我可以提前收回房子’吗?主要的是现在并没有按照我们当初的协定按照酒店式管理,出租给外国游客来使用,而是提供给他的家属使用,我可以要求终止合约吗?谢谢。

发布时间:2011-02-2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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