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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已经8岁了;我们没有登记结婚,请问怎样才能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我们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了;唯一的就是孩子的抚养权;不希望孩子也跟着她收苦

发布时间:2010-08-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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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雅娟律师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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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雅娟律师   [甘肃-兰州] 13919836687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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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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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刚律师   [江苏-南京] 15366195799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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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亮律师
天津永亮律师事务所
[天津-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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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亮律师   [天津-蓟县] 13132000512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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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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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律师  [山东-济南] 13791799795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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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的条件:

  (一)、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三)、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四)、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自愿结婚;

  (六)、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七)、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即:

  1、内地居民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四)、自愿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五)、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为监誓人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六)、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七)、颁发结婚证。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4、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5、祝贺新人。

  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或者办理复婚登记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四、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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