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10年。"出租方"滞后履行合同2年,实际履行合同2年,4年后"出租方"提起恶意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没有道理。又进行恶意抗辩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我们订立合同在先,本合同是前合同(案)的延续,前案“出租方”已在法庭上提供了证明本租赁房屋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且法院已经判定本租赁房屋合法有效(有前案判决书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怎么也套不上本合同无效的边,原审法院不讲道理违背法理判令合同无效。我们已进行了二审、申诉程序都被驳回。原审律师说:“法院一家人”我们走投无路我们该怎么办?请贵律师帮我们指点方向。
发布时间:2011-02-26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