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本人于5月20日在乘坐电梯时无故被陌生人,用钥匙打伤多处,致使左鼻孔内留有伤疤,左肩头部多处疤痕,鼻中隔偏曲,右鼻孔呼吸不畅有时不通,右鼻孔与脸交接处1.8厘米贯通伤(行为暴力),有女友作证.经法医分局市局鉴定为\\\"轻微伤\\\",本人人对鉴定结果不服要求省鉴,派出所依只能提出一次申请为由\\\"造拒\\\".对方(打我的人)右手拇指第一掌骨骨折(因打我时自己造成)分局鉴定结果\\\"轻伤\\\",本人要求重新鉴定并说明造成原因\\\"造拒\\\".提出将案件移交上级,依此案在这就能处理\\\"造拒\\\".本人要求起诉对方,派出所依还没处理完\\\"造拒\\\"现于7月23日和8月10日因对方轻伤,派出所(说经分局批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两次传唤本人...恳请贵站律师据上所述给予解答与\\\"法律\\\"支持!谢谢!
发布时间:2010-08-16 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