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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的情况,能否减免社会抚养费

您好,想问下,我老公是当时购买的户口,到了市区的,我们第一胎已经生育了。想生二胎,这样的情况可以生吗?而当时镇里跟我们说可以生的,让我们打申请,后来又说不允许,所以想咨询一下,到底是怎么样的?谢谢。您好!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原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因购房、购户口、投亲靠友等原因,迁移至市所属街道的,不可以享受“农转城”新政策,而且原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因小城镇改革购买户口到建制镇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以第一次“农转城”的原因和时间为准。所以,您的情况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能安排再生育。(政策的回答)但是我查询了相关的《浙江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并没有详细说明这样的情况,只是说 一、“农转城”人员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对象“农转城”人员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一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确认条件,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后来又去咨询了相关村里领导,他们说必须要罚款,还要勒令堕胎,罚款多则20万,少则10万。因为现在好像计划生育是一票否决制,连坐的政策,所以他们必须要罚款的。请问这样的情况,国家在一而再再而三的推出这样的政策,我们购买户口只有一纸收据,现在一点城镇福利没享受到,还要承受这样的痛苦?请问有什么法律途径解决?

发布时间:2010-08-1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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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inren [北京-东城区]
 

这个是某一个地方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地区不一样。差异很大的。
一、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即: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征收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部门提供确切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
2、统计数据来源。根据统计职能划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提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南平市统计局提供。
3、征收标准执行。当事人年收入低于统计标准的,按统计标准征收;高于统计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收。
4、流动人口征收标准。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入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均按本县对应标准征收。
5、关于年度征收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公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执行新年度标准。
6、二0一0年征收标准。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征收社会抚养标准按照我县统计局2009年《政和县统计年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682元为基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按照南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政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907元为基数,根据违反《条例》事实,按规定倍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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