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商定原由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一定数目的补偿金。因房屋有贷款,男方无法一次还清贷款及给付补偿金,因此需要先还贷,更名,重新贷款后才能给付补偿金。但男方信用不良,可能影响贷款,女方担心房产更名后补偿金无法及时获取。因此想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在获得补偿金之前,房产由女方居住,在此期间男方出外租房,房租两人各承担50%。获得补偿金后,女方应在14日内迁出。请问这样写能否成立,是否受法律保护?
补充问题:
因为房产是要更名给男方,更名后未获取补偿金前,女方要继续居住,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如果男方主张房产已更名到自己名下,不给钱就要取回,女方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