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个合作协议:乙方向甲方交纳N元合作金后甲方即将自己的门面所有设备交给乙方经营,房租水电一切盈亏由乙方自负,但乙方仅经营了一个月就不做了,提出与甲方平摊房租水电费,收入各归自己,再试搞两个月。此时,原签订的合同已被乙方完全撕毁,按协议规定合作金应已归甲方所有。但乙方并未将原协议交回甲方,也未有以书面形式写明原协议终止,就按乙方的提议经营了3个月。由于各种原因,做了3个月后,甲方在乙方都知晓的情况下,将门面转让给了别人。请问:1在乙方经营一个月时,原合同是否视为终止?2乙方强索门面转让费,否则不给甲方搬走自己的设备怎么办?3甲方被乙方的无理取闹搞生病了,该不该索赔?4甲方的家人为了家庭的平安,背着甲方私下给了乙方43%转让费,通过法律程序能将乙方的不当得利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11-04-02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