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立案,违不违法?其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甲方与乙方签订《入股协议》采矿,乙方收到甲方“入股金20万元”,并向甲方出具“入股金收据”。 后因采矿亏损,甲方要求乙方退还20万元,遭乙方拒绝!甲方对乙方说“你一下子拿出20万元有困难,我们拿工程给你做”。乙方同意拿工程利润抵销那20万元。在此前提下,甲方将乙方、丙方叫到一块,说“我借丙方20万元,今后由乙方还丙方”,於是,三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 之后,乙方从甲方工程中不但未盈利,反而亏损了。因此,丙方便拿着那份“还款协议”去县法院起诉乙方,县法院竟然立案了,法院定名为“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一,既然是“借贷纠纷”,而甲方与乙方之间、甲方与丙方之间、乙方与丙方之间,都没有任何一纸20万元的“借据”,哪怕是“借据”复印件!古今中外谁见过没有“借据”支撑的“借贷纠纷”案? 第二,甲方与乙方之间有直接经济关系即20万元“投资入股”协议,而乙方与丙方无任何经济往来!第三方(丙方)到法院起诉乙方时,难道不要甲方“债权人”(姑且用这称谓,实为“投资人”)签字划押的“诉讼委托书”? 在此情况下,某区县法院却予立案,违不违法?立案后的审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请专家指教,谢谢!
发布时间:2011-04-05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