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腰痛于2010年11月20日去曲阜中医院就诊,医生建议拍CT检查。就做了CT检查,结果是L4_L5,L5_S1二节突出。椎管狭窄,骨质增生。就根据这个片子治疗三月,花费医药费6000元,效果不明显。又做了第二次检查结果是L4_L5膨出,病情很轻。二次的检查结果不同,原来是曲阜中医院把一个叫田洪财的病人片子给我了,造成我拿着别人的片子给自己看病,病也没有看好。田洪财的片子和我的实际病情严重不符。在误导医生给我做出正确的治疗方法,病也没有看好。医院依据是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付。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调规定一概赔偿。请问这是自相矛盾吗,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1-04-08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