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经修订后公布施行。
一、法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法条解释:
经复议的案件,原则上还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首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备选)。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