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进出口公司上班,是一名外贸业务员,我是2010年12月16号进的公司,当时是说试用期一个月,但是试用期满了也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后来我发现这个公司只是挂靠在某集团下面,是一家新成立不久的公司,公司的师资和体制都不太完善,我觉得在那里没有太多的发展前途,而且公司还让我们签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我看了上面的内容,发现这份协议十分不合理,甚至有点类似霸王条款,所以我没有签,并于第二天(2011年3月22号)向公司提出离职不做了,由于我当时手上并没有业务,我跟公司的经理说了离职请求,他当时也同意了。于是我把手上仅有的一点事务交接给同事,就放心地出来了。当时经理没有说我离职会扣我工资。到了5号,每个月的5号是公司发工资的日期,我发现我的工资卡上没有工资汇进来,于是第二天(4月6号)我打电话给财务,问公司有没有发工资,财务说工资是发了,但是我的工资,但是我的工资,经理说让我去跟他联系。于是我又马上打电话给经理询问有关工资的事,结果他却说我没有提前一个月申请就离职了,所以不应该发我工资或者看在情面上给我扣10天工资。我说公司事先没有和我说明情况,而且也没有明文说明有关离职方面的条文,我至少有知情权,公司这样做实在不太合理。我想问一下,劳动监察部门,他们是否有权扣除甚至不发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同时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原件,我手上有一份,如有需要,我可以提供。请帮我解答,谢谢!
发布时间:2011-04-11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