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因网络赌博罪于2010年5月份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今法院仍未能宣判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请问是否相关的部门有存在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