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年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于年前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房款23万,定金和首付已付13万,剩余十万通过邮政银行按揭贷款。按照合理预期,中介在为我们制定房屋买卖合同时将尾款支付日期定为元月20日左右,并约定了违约金(购房款20%)。我也在10日左右与银行办理了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随着“新国八条”的出台之后,政府不断加大对房地产的调控力度,信贷政策一紧再紧,银行审批一直等不下来,卖方一直催再催,并给出3月低付款的最后期限,但是现在银行依然声称没等到通知,不能放款!并且现在网上也在讲四川一些银行已经暂停个人房贷,现卖方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应如何抗辩呢?
发布时间:2011-04-12 15:34